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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在线】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适逢其时

日期:2024-06-17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立以城市为单元、以项目为主体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因城施策,以城市为单元建立协调机制。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房地产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城市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房地产市场以城市为单元的区域特征明显,各地房地产市场形势、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状况、金融机构关联情况都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因城施策。通知提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对接,这将有利于强化城市属地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城市政府牵头协调作用,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举措,满足当地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坚持精准施策,以项目为主体给予融资支持。房地产企业一般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的架构,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出现债务违约,并不意味着项目公司停止开发运营。若以集团公司出现债务违约为由,收缩对项目公司的金融信贷支持,则会进一步加重企业困难,甚至影响在建项目正常交付。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区分集团公司债务风险和项目开发运营风险,由城市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一项目一方案”,更加精准支持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防范在建项目出现交付违约,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这也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将集团公司债务违约等同于“资金链断裂”或企业完全停摆的错误认识,避免产生信任危机。

坚持系统施策,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本轮房地产企业出险的深层原因是金融和房地产关系失调。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各类资金过度向房地产业集中,部分房地产企业“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经营,呈现过度金融化特征,积累了风险隐患。近年来,由于部分头部房地产企业出险,金融机构一致性收缩避险,部分头部房地产企业陆续出现债务违约。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强化系统思维,推动金融机构改变一致性收缩行为,分类给予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支持,理顺金融与房地产互动关系,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风雨多经人不老,关山初度路犹长。”当前,在我国房地产业调整转型期,要尽快推动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工作部署落实落地,因城施策、精准施策、系统施策,保障项目正常建设交付,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稳定居民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